关于印发“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和社会事务局,市森林公安局、局机关各科室、局二层单位、林业行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 年第19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已取消涉林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我局对已取消的“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涉林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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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编办
manbet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政务大厅)要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木材运输证核发工作,严格把关许可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负责部门:市局林政科)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对年度采伐的地块进行抽查,检查伐区的作业质量,查看凭证采伐、超证采伐、无证采伐等情况,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林政资源综合检查工作,对全市5县5城区的林木采伐利用和木材运输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签发和管理情况,对采伐运输监管问题严重的县进行通报和挂牌督办,督促各地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市局林政科)
三、加强森林资源源头监管,建立卫片执法工作制度,结合全区林地和森林资源变更调查工作,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无档案记载的森林资源遥感变化图斑,逐块调查变化范围和林木资源现状,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限期将遥感变化图斑调查核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上报。市林业局对违法案件多、查处行动迟缓和查处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负责部门:市局林政科,配合部门:市森林公安局)
四、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细化完善工商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林业主管部门机制。(负责部门:市局产业科)
五、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负责部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局产业科,配合部门:市局林政科,市森林公安局)
六、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负责部门:市局产业科)
七、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负责部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局产业科)
八、加大随机抽查行动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随机抽查形成有效震慑。(负责部门:市局产业科)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权限,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负责部门:市森林公安局,配合部门:市局产业科、林政科)
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有奖举报措施。(负责部门:市林政科、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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