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2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厅机关:是指我厅本级(各行政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速生丰产林基地管理站(项目办)、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乡镇林业工作总站、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林业信息宣传中心、农村能源办公室、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林业基金管理站、森林消防装备服务中心、林业生态工程质监站、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北部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二层单位。
厅属单位:是指广西林业干部学校、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峰林场、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七坡林场、东门林场、派阳山林场、雅长林场、钦廉林场、维都林场、三门江林场、黄冕林场、六万林场、大桂山林场、博白林场、林业勘测设计院、雅长兰科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桂山鳄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九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一)审核、汇总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审核各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三)审核厅本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材料,如遇公开招标或采购技术复杂的项目,协助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与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五)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第六条
厅办公室:审核或审批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核厅机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政策法规处:配合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厅机关办公家具采购申请;会同厅机关采购单位办理办公家具采购、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信息宣传中心:审核厅机关报送的电子设备采购申请;会同厅机关采购单位办理对电子设备采购、验收。
第七条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报计财处审核;
(二)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的审核,负责采购项目开评标及验收入库、分发等工作。
(四)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录入等工作。其中,厅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由计财处负责录入。
(五)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六)负责政府采购材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提出采购申请;
(三)审批采购申请;
(四)填报政府采购管理备案系统;
(五)拟定、审定采购文件;
(六)确定中标单位;
(七)签订采购合同;
(八)组织验收;
(九)办理资金结算支付及固定资产登记;
(十)政府采购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一)电子设备(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写《电子设备申购表》(《办公设备申购表》),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意见,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交计财处审核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计财处审核后交厅办公室审核或审批。其中,未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厅办公室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厅领导审批。
(二)其他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厅办公室,未达公开招标标准由厅办公室按照业务范围征求计财处及有关处室意见后审批,厅办公室认定的重要采购项目或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由厅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厅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附上相关材料直接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厅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采购申请到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征求计财处及有关处室意见后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一)各采购单位按照经审批的采购申请,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其中,厅本级采购项目由计财处负责填报。
(二)单一来源采购或采购进口货物的,在填报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前,采购单位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厅机关填写《自治区林业厅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经审批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书或其他采购资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计财处复核,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厅办公室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由厅领导审批。
各直属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一)需求分离: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包括业务需求、供应商选择、采购代理、采购报价等内容相互之间应分离。
(二)审核分离:计财处、厅办公室、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审核部门,负责有关需求审核,审核实行申请人及审核人权限分离,采购单位与审核部门为同一部门,需求申请人不参与审核。
(三)招投标分离: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进行招标的事项,招标前,按照采购需求人员与评审人分离原则,由计财处提出,从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中抽取2人参加评标(其中1人为采购需求单位),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前期参与技术参数编制人员、采购需求(含询价)的人员不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但可参与监督,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要参与评审的,需报厅政府采购小组组长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处罚规定执行。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