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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下放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的方案

发布日期:2013-12-0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下放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林业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部分直接下放;部分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直接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1.本厅负责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纹蛙除外)或者其产品的区内、出省运输证;

  2.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

  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区内运输证。

  (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虎纹蛙的区内、出省运输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省运输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第 1目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第 2、3 目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对第五条第(一)项第 2、3 目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自治区林业厅的名义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林业厅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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