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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30

各市、县林业局:

  近几年来,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产业快速发展,对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繁育利用行为在全区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我区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产生不良影响,侵蚀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行为,引导全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办护字〔201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繁育利用清查工作

  近期媒体报道我国多地存在非法驯养大型野生动物的现象,暴露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的不足。由于受地理区位和民族习俗的影响,我区部分地区捕捉或非法购买野外野生动物进行繁育利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管理工作,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人员对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养殖和流窜式表演等进行清理、整顿,对走私、贩卖和破坏陆生野生资源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与打击,切实采取措施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和净化经营利用环境。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利用野外资源进行驯养的行为

  各地在按照《通知》加强对猛兽、敏感物种和毒蛇等非法驯养查处的同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非法将蛇类、蜥蜴类、陆龟类、猴类和鸟类等作宠物驯养行为的查处;二是重点打击非法猎捕、收购野外的鳄蜥、蛤蚧、蛇类、鼬类、竹鼠和果子狸等进行驯养和经营利用行为;三是重点打击走私蛇蛋(苗)和鳄鱼蛋(苗)等行为;四是打击借驯养繁殖许可证走私或贩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三、强化引导,切实解决经营性野生动物无证驯养问题

  各地要借此次清理整顿活动,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梳理,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采取措施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规范。一是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对超限驯养、超限经营、许可证过期未换证等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换证的一律吊销其许可证;二是指导有条件的养殖单位或个人限期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通过“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户”等方式进行整合,期满后未依法进行办证又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的一律进行清理;三是对在居民区内驯养陆生野生动物的一律予以取缔或清理;四是加大对无证驯养、无证销售和无证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改变无证养殖等无序态势;五是通过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核定限额、激活市场等方式方法解决合法养殖户销售难、运输难等问题,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不断提高民众依法繁育利用的意识

  各地要通过此次清理整顿活动加大对合法繁育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和合法利用野生动物的认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避免因行为和方法不当触犯法律,给整个行为带来负面影响。

 

  

  附件: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办护字〔2015〕43号)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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